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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明确”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发布:2017-11-06 10:06:1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获悉,近日,为保障民生,切实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经报政府审定同意,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卫计部门共同出文,对2018年参保工作进行了“四明确”。
  一、明确缴费对象。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应参保人员个人实际,其个人缴费分为以下情况: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预算统筹。二是特殊人员补助缴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县(区)相关政策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三是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费。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免缴2018年度的参保费用,其父母参加医保的,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父母未参加医保的,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明确缴费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精神,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收费工作做到专人、专票、专账,不得强行捆绑其它收费项目搭车收费。
  三、明确缴费时限。个人缴费从即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一是多途径宣传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全力助推参保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超过缴费时间不再收取,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费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等惠民利民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
  四、明确工作责任。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97%以上。各县(区)要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末全市户籍人口数统计表、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供的建档立卡人员数为基数,明确任务数和考核指标,按参保时间要求,完成目标任务。二是落实工作职责,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医保权益。首先是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并准确、详细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其次是及时、完整录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录入率100%;三是收取的医疗保险费要及时全额缴存至基金专户,严禁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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