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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考试网常识累积:宪法的分类

发布:2023-04-24 09:27:0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常识累积: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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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1、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举例:英国《权利法案》)

  2、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严格。(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

  3、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举例: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饮定宪法大纲》)

  (2)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举例: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3)民定宪法:由人民或者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制定的宪法。

  4、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举例:美国与中国)

  5、中国宪法的类别: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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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根据英国学者蒲来士的划分标准,依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下列哪个国家的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

  A、日本宪法

  B、中国宪法

  C、英国宪法

  D、德国宪法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无异的宪法。

  英国的宪法是由历史上不同时期和年代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条例等具有宪法性的文件所构成的,英国国会可按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宪法",所以有"柔性宪法"之称。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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