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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民法典新亮点——居住权

发布:2025-11-13 11:33:3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民法典新亮点——居住权

   行测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更多四川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202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大家见多识广并且日积月累。行测常识判断通常围绕当年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需要广大考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新亮点。今天中公教育给大家带来的常识判断相关考点是“民法典之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念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冲突。比如结婚时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可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减少了为房产加名带来的家庭矛盾。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父母居住的需求。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可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配偶的养老居所需求。

  二、居住权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居住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性。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居住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原则上不作为他的个人财产发生转让和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是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是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终身。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就无设立之必要。

  三、居住权设立

  1.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消灭

  居住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内容就是居住权相关考点的详细讲解,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后续还有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一起努力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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