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 行测资料 >> 常识

四川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结婚条件和婚姻的效力

发布:2026-01-28 10:25:1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四川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结婚条件和婚姻的效力

   行测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更多四川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四川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行测常识判断中经常考查法律类知识,尤其是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知识点。今天教育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民法典中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考点点拨】考生需要注意,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制度,所以成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前提就是登记。如:张三和小芳两个人举办了隆重的婚宴。即便两个人举办了婚宴但是没有去结婚登记也是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

  二、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考点点拨】考生需要注意,若因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则到达法定婚龄后婚姻即转变为有效。如:张三和小芳结婚时小芳18岁,三年后两人不想维系婚姻关系,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两人结婚时小芳仅有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形成的是无效婚姻。但在三年后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无效婚姻即转化为有效,则两人的请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考点点拨】考生需要注意,在可撤销的婚姻当中只有被胁迫一方以及被隐瞒的一方才有资格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张三胁迫小芳与自己结婚,不从的话就把小芳的裸照公之于众,小芳被逼无奈就与张三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只有小芳有资格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试题练习】(多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______等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男女一方已有配偶

  B.男女双方均有配偶

  C.男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D.女方登记当天患有流行性感冒

  【解析】AB。《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故本题答案为AB。
 

\更多四川公务员行测技巧与方法扫码获取

\


四川公务员快速提分手册
(点击订购)


上架啦!

快速掌握出题规律,提炼解题技巧,强化提升10%的解题时间

图片

为助力考生直击快速上岸,配套还赠送模拟卷+课程+练习  

   

\更多公务员行测技巧,扫码回复“咨询老师”


\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微信公众号


 
\
扫码关注回复“咨询老师”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6 http://www.sc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