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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2020-03-26 14:11:1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族团结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基石。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融发展形成的,中华文明更是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中。为了更好的实现民族稳定和发展,我国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接下来了解一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民族关系

  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

  二、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团结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基本原则。三原则之问的关系:1、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2、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3、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自治机关及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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